池州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管理,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学习生活的正常供水供电,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加快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学校水电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计量,分类取费,定额管理,超额自付,节约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由水电维修中心(节能办)负责落实,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学校水电运行、水电管理和收费等具体工作,依法依规监督用水、用电行为。
第五条 后勤管理与基建水电维修中心(节能办)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节约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学校节能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节能工作计划;
2、负责全校水、电供应保障工作,做好学校开闭所、配电房、箱式变电站、分支箱、高低夺供电电缆、水泵房以及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维护工作;
3、负责节能平台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水、电等用能现状调研、能源统计分析,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校水、电管理和节能管理方案并公布学校能源消耗情况;
4、负责学校节水节电工作,完善用电配额指标管理及用电配送,负责校内各出租点和个人用电用水的计量核查(抄表)计费工作;
5、负责开展节水节电宣传工作,持续加快推进学校节水节电项目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6、负责组织开展用能监测和节能技术监测工作,对各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和节能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的审定工作;
8、负责学校水电气应急抢修工程(基建工程除外)实施;
9、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水电费价格和收费管理
第六条 水电价格
1、学校根据所在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水电价格,结合用水用电单位的性质,确定校内各用户的水电收费价格。
2、商业用户水电费价格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目前学校收取商业用水电价格执行。
3、基建施工按商业用水电价格标准缴纳水电费,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另加收水电费1%的管理费。
4、对于场地不固定等各种原因无法安装水电表的基建或维修项目,按工程价格收取1%的管理费;对于无需用水用电的项目,不收取管理费。
第七条 水电收费范围
1、校内教职工宿舍的用水用电;
2、校内商业用户的用水用电;
3、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用水用电;
4、居住在校内的临时工的用水用电;
5、学生寝室超额部分用电;
6、其他经学校核定的收费范围。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八条 在学校水电收费范围内的用户不得拒绝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无表不得用水用电。对于拒绝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的,不得开展项目或居住。
第九条 水电费由学校代收的教职工住宅,产生房屋出售或缴费人员去世等情况时,须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进行备案并明确缴费主体,同意后按时到校财务处缴费。逾期不交的,按程序停水停电。
第十条 水电计量装置发生损坏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报修。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位水电计量装置。
第十一条 教师租赁入住公有住房的水电维修,水电表(含水电表)以内的开关、插座、管线、灯具、水龙头等日常维修水电材料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施工用水用电要随时接受学校水、电工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新建、扩建工程竣工后,经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教育教学等保障用水用电。
第十三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水电费一律自理。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学生处创业孵化基地学生每户提供每月一定额度的免费用电。学生公寓(宿舍)、物业值班室、保安室、教学区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提供一定额度的免费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由物业公司或个人自付。
第十四条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要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前应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用水用电合同,缴纳水电费保证金,同时安装水电计量表计量,由后勤管理部门定期抄表,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用工合同终止或离开学校时,在结清水电费后,退还水电费保证金。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指道路、球场、广场、楼道、走廊、大厅)等区域内,安装的供水、供电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专人负责或区域内部门分管的办法管理。对公共场所的供水、供电设备和照明灯具加强巡视及管理,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第十六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要求做到人离灯熄,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
第十七条 各学院、处(室)的办公室不得使用电暖器,禁止各类库房、档案室、器材室、阅览室等使用电器取暖。
第十八条 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公共(大)教室)、卫生间用电,实行智能控电系统。
第十九条 水电工抄表工作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准确查抄水电表,并有义务向各用户通报用水用电情况。
第二十条 用户计量装置损坏后或未及时安装,应报告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时更换或安装,否则,按以下方法收取水电费:
1、 对之前有水电表读数的用水用户,水费按前三个月用水电平均数计算。
2、对没有水电表读数的普通用户,水费按户6吨/月扣取,普通照明住户按50度/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受学校财务处的委托,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派专人催缴水电费,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欠费通知发出7天后仍未交清水电费的,立即停止供水供电。
第二十二条 强化学校教职工节水节电意识,不得破坏学校安装的节能控制设备;擅自更换水电表的,至少按3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同时报送校相关部门处理。商业用户擅自更换水电表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线及故障检修
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应认真做好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电工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 水电工负责对全校供水管道,各校舍的配电箱及电线(电缆)定期进行检查,对全校所有主(支)供水管道,低压线路和相关设备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施水电工值班制度。学生报修单交每栋宿管员处或与学校维修人员联系,水电工接到报修申请单后,应及时上门维修。
一般线路和设备故障,要求在2小时排除;对2小时内无法排除的故障,在迅速查明原因后,要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和使用部门(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过夜。
第二十六条 遵守操作规程。水、电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护安全,强化劳动保障制度,同时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章 水电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用户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用水用电,禁止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开梯和搭接用水用电管线。
2、避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私自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5、故意造成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二十八条 对基建工程、商业用户或个人私自窃水、窃电行为,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工作人员(水电工)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经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水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起实施。